20世紀90年代之后,美國校園欺凌的訴訟日益增多。在校園欺凌事件中,公立學校是否負有責任,在什么條件下負有責任,應該付什么樣的責任成為美國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選取了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的三個判例進行分析:在格布澤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采納了實際知情和故意漠視的標準以確定學校是否負有責任;戴維斯案延用了實際知情和故意漠視兩個要件,推動了美國各級各類學校建立反校園欺凌的政策與程序;科瓦爾斯基案中,網絡欺凌成為校園欺凌新形式的代表,該案也提出學校的責任和權力邊界的新問題,法院肯定了學校對學生校外不當言行進行干預的正當性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