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播案被告人實施的兩類行為中,提供播放器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義務,有成立不作為的可能性;緩存行為則積極地支配了犯罪進程,屬于作為。對于作為犯,應當從存在論的角度考慮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原因及犯罪進程的支配;對于不作為,應當從義務違反的角度進行論證。快播案判決在定罪結論上完全合理,但全案以不作為犯為論證立足點,就播放器提供行為一節的法益侵害后果而言,缺乏證據支撐;將刑法外的義務作為保證人義務也存在疑問,判決理由的敘述方式給人以將《刑法修正案(九)》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監管義務罪的規定溯及既往之感。在被告人存在足以被評價為作為的緩存淫穢物品的傳播行為時,法院判決沒有對其充分加以論證,而將全案以不作為進行包括性評價,未必是論證判決理由的最佳方案。定罪的合理論證思路似乎應當主要針對被告人的緩存這一陳列淫穢物品行為,從作為犯的角度切入,分析行為的支配性和正犯性,將緩存行為評價為以存放、陳列方式實施的傳播行為,從而將定罪的關鍵事實定位于存在論上難以否認的作為,使得定罪正當性得以充分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