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義務者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的行為性質認定,其核心是判斷成立正犯還是共犯。對此,義務犯模式不論是在理論自洽性還是結論合理性方面,都存在致命不足,不宜在我國適用;而因果關系模式,尤其其中的廣義行為支配理論則在保證正犯、共犯區分標準適用的一致性和客觀性方面,具有其優越性。據此,作為者原則上支配著結果的實現進程,不作為者原則上只能成立片面幫助犯(例外成立片面共同正犯);但是,作為者實行終了后不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者,則原則上成立正犯。同時,即使刑法中存在"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特殊規定,也仍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排除作為義務人成立片面共犯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