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遺產"這一今日用于指代舊文學的術語,在30年代由蘇聯譯入漢語時,所指的僅僅是19世紀的歐洲文學。在這一概念的范圍向中國舊文學轉移的過程中,1932年的"第三種人"論爭可視為其轉折點。在論爭中,被當作"遺產"的"同路人"文學和"大眾文藝"實具有相同之結構:作為革命所不得不面對且加以利用的資源,這兩種資源與其稱之為"遺產",不如稱之為"債務"。倘使如此,"接受遺產"對革命而言就并非帶補充性質的閑務,而應當視為其本體。"第三種人"論爭的國際與國內政治背景則提示,不得不轉向"遺產"以尋求自我再定義的,是陷入分裂的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