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和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了反不正當競爭的新理念、新范式和新標準,并為認識和反思兩者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新契機和新視域。我國采取反不正當競爭單獨立法的模式,該法具有自身的獨立界限和自洽性,以獨特方式實現其價值和目標,但民法仍是其重要基礎、指導和依據。權益保護和行為特性既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兩個基本支點,又是它與民法的重要紐帶和連接點。反不正當競爭法既需要在民法的宏觀視野之下觀察,重視其基本法律背景和原則精神的關聯性,又需要重視其在具體思路、判斷模式等方面的重大差異,避免二者之間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混同。特別是,新時代的競爭行為正當性判斷要充分體現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