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見可能性在過失犯構造中體系位置的混亂,根源于傳統理論未區分過失的認定與過失的歸責。作為經驗事實范疇的預見可能性,僅對過失歸責的判斷產生影響。預見可能性具有超越于過失犯的一般意義,它構成刑法中自我答責的正當性門檻。立足于法律中個體的形象從道德主體向社會主體的轉變,需要引入社會的維度,倡導責任的社會化理論,以行為是否背離社會的規范性期待作為罪責的基本內容。責任的社會化理論,努力將罪責的概念與一般預防的目的相協調。一種既能發揮刑罰限制機能又能兼具預防有效性的責任理論,具有相對的合理性。依托此種理論框架,對預見可能性因素的重新定位,合乎責任主義的要求。直面我國實務中的亂象,在處理過失案件時,有必要將涉及預見可能性問題的案件與其他類型的案件作區別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