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后期,在美國啟動商約準備工作的同時,英國亦開啟了商約籌議,但英國的準備工作整體上比較消極,曾寄望于先由中方提出草案,然后在中方的基礎上加以修改。隨著美方的加速推進,英方亦改變了策略,開始準備商約草案。英方所準備的商約草案只涉及居留及航海事項,不包含經商條款。與中美商約相比,英方希望獲得國民待遇而非最惠國待遇,以期得到遠超中美商約的特殊優惠。至1946年底,在英方草案的基礎上,中方提出了對案。隨著解放戰爭的全面爆發,英方認為中國的國內環境不利于商約的執行,與其訂立一個不能令人滿意的條約,不如不訂,中英商約最終未能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