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系請求他人作為與不作為的權利,具有不可分解性和高度抽象性,這種特殊的結構使請求權得以促成民事權利在邏輯上與訴訟脫鉤,具備了在實體私法內實現和救濟的結構,民法因之成為自足體系。與此同時,請求權消除了侵權之債和契約之債的結構差異,使之得以統一成為與物權關係相對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奠定了德國民法典"債—物"二元形式體例的基礎。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消解了請求權的前述功能,《侵權責任法》則進一步推動了侵權與債的分離,但《侵權責任法》也解除了對請求權標的物的財產性限制,恢復了請求權的原本內涵,開創"支配—請求"新二元形式體例的起點,極大地擴張了民法的包容性和延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