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北京政府時期混亂的國地財政體制導致地方公債的濫發,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致力於國地收支標準的劃分,相應的地方公債制度也逐漸由粗疏趨於完善。1927—1941年期間各省發行的約80874萬元公債,有部分投入經濟建設和公共事業,大多數則用於彌補財政收支不敷。由於本期內戰亂不斷、財源有限,中央與地方同處財政收支嚴重失衡的困境,表面上日趨完備的國地收支劃分章制實際上未能完全施行,財權的實際劃分皆依中央與地方的實力而定,這種博弈在地方公債的發行、中央對省債的整理與接收等方面都清晰可見。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決議取消省級財政和地方發債權,標志著高度集權財政體制的確立,雙方的斗爭暫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