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內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審判階段通過庭審方式解決。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逮捕"綁架"審判,審理方式以審查案卷筆錄為主,庭前會議實體化,以及法庭審理僅以定罪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虛置刑事審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在構建庭審中心裁判機制以及落實"權責一致"辦案責任制的背景下,有必要消除庭審虛化的成因,建構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結構,實現直接言詞原則的庭審方式,合理定位庭前會議功能,調整定罪與量刑并重的庭審內容,在訴訟制度層面實現我國刑事審判程序的實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