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詢問中的主要權利有聽受告知權與不正訊問方法的禁止。訊問(詢問)係指被訊問者由外表可以辨識出訊問者具有官方身份的一種提問。聽受告知權中最重要的是緘默權。因為沒有人有義務出賣自己,故犯罪嫌疑人沒有積極參與訴訟與誠實的義務。不正訊問方法之禁止是基於人性尊嚴的維護,其目的在確保被告的訴訟主體與確保有不利於己的陳述自由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不正方法只是列舉而已,只要是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自由者皆是不正的方法。偵查機關使用不正訊問方法所取得的自白依法不具有證據能力。又基於此規定具有變重保護目的,故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下,訊問機關也不能採取不正方法以取得自白。至於訊問機關未履行告知規定時,尤其是減默權,其所得之陳述原則上與否定其證據能力,否則告知規定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