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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的接續
書刊名:政大法學評論
作者:陳洸岳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Guang-yueh
出版日期:2001
卷期:65
頁次:頁153-220
主題關鍵詞:消費者信用信用卡抗辯之接續誠信原則分期付款買賣排除抗辯條款價金返還請求權服務提供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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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之使用已成為現代經濟社會進行交易不可或缺之方法,但因發卡人、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契約關係在法形式上為各自獨立之存在,基於契約相對性之原則,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契約縱有因商品未交付或有瑕疵、或契約有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等情形,持卡人亦不得以其因該等事由而得對抗特約商店之權利,拒絕發卡人之付款請求。我國財政部所頒佈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一一條基本上可謂係遵循此原則而制訂。 但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主張因前述事由所生權利不生任何效果時,僅因授信契約之存在,持卡人即仍須付款予發卡人,在結果上將使持卡人處於較一對一之契約關係中的買方更為不利之立場。如何克服契約相對性原則以保護買方,乃成為各國學說與實務長久以來持續探討之課題。本文即以日本法在學說實務與立法上之經驗,檢證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接續在理論架構上的問題點及其適用範圍與效力;並酌參美國法與德國法之發展過程與現況。 經由比較結果可知,雖在具體之適用要件上有所差異,但使持卡人得以其得對抗特約商店之權利,拒絕對發卡人付款,已成為整體之趨勢。其對於尚欠缺相關立法之我國不但具有指標性之作用,且因問題的本質與各國相同,其亦可提供運用誠信原則解決當前實際問題之基準,不致有濫用一般條款之虞。至於前述「範本」之約款,雖在例外之情形亦允許持卡人拒絕發卡人之付款請求,但其範圍過狹且要件嚴格,與各國現況相較,有過度保守且單薄之嫌,宜儘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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