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在探討,外國人違法行為,如涉及刑事案件時,主管(入出境)機關對外國人驅逐出國決定與刑事程序間,在權限行使上常有競合衝突情形。因符合行政強制遣返原因(條款)者,常併屬於刑事程序之對象;對同一外國人執行強制遣返時,併有刑事手續同時存在著。此二種程序,為國家對於該外國人的行使驅逐出國與行使刑罰權的二種關係。本項問題,前者為國家認為該外國人的繼續居留,會對社會產生不利益影響,依行政權決定予以驅逐出境(國),從國際法上角度而言,亦認為此種措施為一個主權國家,為達成其行政上目的所必須。後者程序為國家實現其刑罰權,依刑事司法目的之程序及罰責。所以二者目的不同,前者實施強制遣返權力,屬於行政機關之入出國管理機關。後者程序為司法機關之裁判法院;而此程序完成前的搜索及裁判後的刑罰執行,亦屬司法權範圍。對此,有必要在行政與司法權之間,取得一法治上標準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