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要探討的是一個尚未回答的問題,也就是歐盟的法律地位問題,換句話說,歐盟在法律上屬於哪一類型的政治組織? 很顯然的,以傳統法律術語裡面所定義的聯邦去定位歐盟並不適合。目前的歐盟既不是聯邦,也不應視為邦聯。當然,她也不能被稱為一個國家,因為她並沒有也不願去爭取做為一個國家所必須具備的最高決策權力。根據歐盟現法條約草案第一條第十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歐盟任何一種權力的取得以歐盟成員國的箇別授權為限。因此,如何定義歐盟,至今還沒有人給過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答案。 筆者認為,給予歐盟一個法律地位,仍然是必要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尋找一個新的術語來界定歐盟,這一個迄今尚未出現過的政治體。 關鍵詞:歐洲聯盟、邦聯、聯邦、憲法條約、卡爾施密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