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於二○○七年開始施行作為新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通則法」。修正前,有關侵權行為準據法的規定僅有法例第 十一條,而新制定的日本通則法中,則增加為六條,包括:侵權行為之原則規定(日本通則法十七)、「生產物責任」及「名譽或信用毀損」的特別規定(日本通則法十八、十九)、其他明顯更具密切關係之「例外條款」(日本通則法二十)、肯定當事人意思自主的「準據法事後變更」規定(日本通則法二一),以及有關累積適用日本法的「特別保留條款」(日本通則法二二)。本文即依序就此些條文內容及日本學說解釋予以介紹,並嘗試與我國涉民法及其修正草案加以比較,希望能提供我國在修法及適用解釋上的些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