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匯流涉及電信、廣播、電視、網路等著作利用科技之整合,勢將影響社會上著作利用之狀況。然由2003 年我國著作權法新增獨立之公開傳輸權,用以處理所有網路著作利用之權利保護,致使網路廣播、電視等僅單純轉換傳播媒介,卻須重新學習處理公開傳輸的問題,即可了解修法時並未慮及數位匯流之議題。本文主要透過數位匯流趨勢對於著作利用的影響,提出現行之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在數位匯流環境中可能遭遇的問題,諸如二者間權利範圍不易釐清、透過網路同步廣播利用在適用著作財產權限制時之困難,而造成透過網路提供廣播、電視節目授權成本高昂等不利於數位匯流產業競爭,甚至就表演人保護之部分,恐有違反國際條約之問題予以檢討,最後,則在符合國際條約規範下,以對現行法規體系概念最小變動之原則,提出公開播送權與公開傳輸權整合之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