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京都議定書》為工業化已開發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設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和限排目標,碳排放量成為稀缺資源,發現碳排放量價格的「碳金融」(Carbon Finance)應運而生。碳金融本身具有歸屬分配和實際使用並非發生在同期的特性,即具備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某些特性;但由於配額型交易市場和項目型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程序不同,碳金融在不同的市場上表現出不同類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特性。綜觀2008年的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不同類型碳金融交易市場上的碳金融價格還是有著極大的差距。世界上任何地方排放的溫室氣體卻具有相同的增溫效果,不同市場上碳金融的價格卻相差達6倍,碳金融發現碳排放量價格的功能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