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hought (Part V): Legal Thought in Mencius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張偉仁
作者(外文):Chang, We-jen
出版日期:1993
卷期:22:2
頁次:頁1-37
主題關鍵詞:中國傳統法理思想孟子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0) 博士論文(0) 專書(0) 專書論文(0)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0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0
  • 點閱點閱:19
莊子認為人間的問題都因群體生活而起,如果人人能遺世獨立,這些問題便不存在了。孟子則指出人之一身百工之所備,人類必須分工合作才能生存。既要分工合作,就必須規範以及制定和施行規範的權威。二者雖然限制了個人的自由,但是無法避免。問題是如何將這種限制減到最小、最合情理的程度。為此孟子提出了性善之說。人性如何,本無確據,所以孔子只說:「性相近」,其後學者為了支持自己的學說,而有人性善、惡、不善不惡、亦善亦惡以及單純自利等說。孟子以孺子將入於井一例證明人人皆有側隱之心,然後又說人人也都有差惡、辭讓、是非之心,並且說將此「四端」引伸出來,便成為各種規範。規範既來自內心,人人可以自省而得,當然就無須外在的權威和強制力來制定並推行了。但是此一說法不免引起許多問題。最易想到的是:人性既善,惡自何來?孟子舉了一些例子,說明惡來自外。但是如將外來的致惡之因都去除了,天下是否即能太平?孟子自己說民之為道,無恒產則無恒心,甚至放辟邪侈,無不為己;又說人們飽食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禽獸是否性惡,難以確證。但是孟子每次將人比作「禽獸」,(例如他稱楊朱、墨翟為「禽獸」)顯然都有鄙棄之意。既然如此,豈不是證明了人性本非善良?孟子似乎並未見此矛盾,但是他承認雖然人皆可為堯舜,並非人人都能做到。因為人雖有四端,要加以擴充,使之成為行為規範'並不容易,必須經過修養及教育才行。所以他說古代聖人有鑑於此,先使人民安居足食,然後教以人倫,匡以直之。他對後世的統治者也勸告他們應該先要制民之產,使之無飢寒之虞,然後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才能期望人民循規就範。孟子除了強調對於一般人的教育,以防其近於禽獸之外,對於士人則更強調自我修養,使其從其「大體」,成為「大人」。修養的要目是「尚志」和「養氣」。他要求士人所尚之志是「居仁由義」,並不難懂;他所說的氣,則有點玄。當他用牛山之木以喻人性之時,曾經提到「平旦之氣」,所指的是人人皆有的一點善性。如能「勿忘勿助長」使這點善性擴而充之,即可以「保四海」,「塞天地」而成為「浩然之氣」。所以他所談的養氣,其實就是保養人之善性。好好地保養它,士人乃可進而成為堯舜。經過教育、尚志和養氣這些步驟,人們便可學得各種規範,並使它們成為似乎是自然而然的行為準則。到了這一地步,規範的外在強制與行為人的內在約束便可合而為一,人們便不會覺得受權威和規範的控制,而能從心所欲不逾距了。這是孔子、孟子、荀子共同的理想。至於規範,孟子曾經提到四大類:第一類是有關個人行為的規範,其要目為尚志、養氣,已如上述。第二類是有關人與人相處的規範,其要目在「自反」於仁和禮。自反無違乎仁禮,而仍遭遇橫逆,則以禽獸視之,不與計較。第三是關於政治措施的規範,其要目為「推恩」和「保民」,其細則為制民之產、用民以時、與民同樂、教民以義。第四是有關人民與權威者間之相對關係的規範,又分人民集體與權威間的關係及個人(尤其是士人)與權威間的關係二項。對於前者,孟子主張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如果君主虐害人民,則為「一夫」,人民可予放伐、誅戮。對於後者,孟子又細分君與臣及君與士二種關係。君臣之間雖因職務有主從之別,但各有其應循之禮,大致仍是對當的。至於士人與君主,則應以師生之道相處。規範的種類如此之多,不同身分的人處在不同的情勢裹,究竟應該遵循那一條規範,往往不易決定。孔子雖然大致區分了規範的階層,但是並不容易選擇,一般人對於儒家所推祟的聖人如堯、舜、孔子、曾子,以及當時享有盛名的孟子自己的若干行為所據的是什麼準則,都覺得迷惑不解。孟子舉了許多例子,強調一切要以「義」為依歸,所以說:「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但是他又說:「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可見其最高的準則「義」並非一般人所能掌握,無怪乎他嘆息說:「君子之所為,眾人固不識也。」這些話與他所說的「萬物皆備於我矣」,「夫道若大路然,豈難知哉?」以及他所強調的擴充四端可保四海的理論都不甚相契。這是儒家的通病(孔子也說:「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但是又認為極少的人能做到仁。)他們所揭櫫的理想甚高,而所建議的實踐辦法則不甚清楚,只有少數極其聰慧之士才能理解並遵行,難怪他們都寄望於聖賢出來救世,而不信賴規範。然而孟子並未因而像荀子那麼過份強調聖賢之治。他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乃是極為持平的看法。大約因為他對權威及規範二者都可能被濫用這一事實,見多識廣,感觸良深之故。他之提出性善之說,便是要除去絕對法治或人治的理論基礎。其論證雖不精確,其用意則十分深遠!他之強調個人在權威之前的尊嚴,與近世樂道的人權,頗多相似之處,更是他對我國法理思想的一大貢獻。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QR Code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