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之意義,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之國際私法為傳統意義,即以衝突法則為重心,選擇一內國法適用於解決涉外案件實體糾紛之特別法律適用法之總體。而廣義之國際私法屬現代意義之國際私法,為法院或仲裁人就涉外事件法律關係適用法律解決爭議之法律總體。蓋由於,傅統透過衝突法則由法院法官選擇本國或外國法適用之概念所構成之國際私法結構,已不足因應現代國際社會,特別在國際商業社會方面尤然。國際社會就契約準據法已然發展至若干重要一致之趨勢,可謂已遠離傳統之實務,而此皆由於國際或區域商業貿易實務與法律發展之結果。各國法則互相模仿激盪,創新再創新,於國際私法法學及實務並不亞於其他法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