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間各國為確保本國主權及社會秩序必要,對外國人有損及我國利益之活動時 須加限制、禁止或強制出境。但是,一個現代國家基於國際禮儀及國家間互惠原則,亦須對 該外國人人權加以保障。如果對外國人在國內活動的限制規定不當,如禁止其活動的範圍過 廣,則可能侵害該外國人之基本人權,亦造成損害我國形象。因此,探討界定規範外國人在 我國活動之範圍、限度就有必要。本文參考德日學說探討外國人在國內之活動,必須受到限 制部份,若其活動有危害秩序情形或有危害之虞,當然基於本國安全及社會秩序之考量,得 拒絕該外國人入境或發生有具體危害情形,得依相關規定強制該外國人出境。但是,執行之 前提應有較具體明文之規定,以免滋生問題及與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差距過大,而受到國際間 未尊重人權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