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德國「外國人法」中相關規定之評釋
書刊名:警學叢刊
作者:李震山
作者(外文):Li, Chen-shan
出版日期:1999
卷期:29:4=122
頁次:頁223-237
主題關鍵詞:人出境出境義務居留許可驅逐出境遺送出境入身自由收容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3) 博士論文(0) 專書(1) 專書論文(0)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2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0
  • 點閱點閱:18
     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 內政部限令出境:一.經撤銷簽證者。二.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三.犯罪經我國法 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者。四.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五.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之虞者。六.犯罪經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查緝者。七.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 虞者。由於該規範位階屬法規命令,有合憲性之疑慮,警政署與內政部皆積極倡議將之提昇至 法律位階,除增修相關條文外,仍保留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相關規定。例如警政署擬 議之「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又如內政部草擬「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四 十六條。顯見,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是入出境法令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暫不論未來國 境管理工作整合如何,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必然仍是國家公權力行使範圍之內,自可 單獨提出研究。 本文主要係介紹德國外國人法(Auslandergesetz本文中為行文方便或逕稱外國人法)中 相關規定,以作為吾國參考之用。德國外國人法中,係於第四章(居留結束)規範外國人出境義 務之履行與執行,其下共分兩節;第一節規定出境義務之理由,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第 二節出境義務之執行,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本文所評釋者係依該規範體例,擇其要者論 述之。至於依引渡(Auslieferung)協定及依其他法律如庇護程序法(Asylverfahrensgesetz)而限令外國 人出境者,不在本文論述範圍之內。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