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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我國憲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異於我國之立法例,德國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句規定,聯邦眾議院之組織由其自訂議事規則定之。在德國有學者認為,基本法此款之規定,旨在保障國會之議事自律權。在我國立法例下有學者主張,雖然我國憲法未如德國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句之規定,但從憲法的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方可導出國會對其內部事項享有議事自律權。惟在德國之立法例下,卻有愈來愈多以法律規範國會議事事項趨勢的出現。針對我國與德國之情況,本文試著闡明在我國與德國憲法規定下,法律與議事規則在規範國會議事事項中的關係,最後並試著,對以法律規範國會議事事項是否合憲之問題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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