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外紛爭解決之機制中,無論在訴訟上和解或訴訟外和解,民法上和解契約 扮演關鍵性之角色。 和解之研究, 卻詳於訴訟上和解, 而略於訴訟外和解, 關於和解契 約實體法律上之構成、法律效果,欠缺有體系之論述。本文分別對人關係之和解與對物關係 之和解,分別探討和解契約之實體法效力,乃筆者關於和解之研究之第一部份。本文認為和 解「認定效」與「創設效」之論爭,無助於實際問題之解決。當事人雖得因和解額外負擔新 的給付義務,但此非和解要素,故和解不必然為債權契約。但和解必然有終止爭執或除去法 律關係不明確之部份,故和解契約以確定效為其類型特徵,概念上屬於確認契約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