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達安全與秩序目的,所衍生之危害防止功能,範圍廣泛,由於警察組織具 有普遍性、機動性、不受時間限制及有強制力等功能,非一般行政機關所及,政府常為了行 政上的權宜方便,擴大了警察任務,造成行政機關本身推行政令之能力逐漸退化。本文試以 警察法第二條「警察依法防止一切危害任務」為例,探究警察與一般行政機關依法皆有防止 危害之權責,惟該任務彼此應如何分配?方能符合國家利益與人權之保障,進而釐清警察在 國家機器運作中適切角色,乃是當前政府機關再造必須詳加思考之課題,本文最後提出建議 ,旨在藉供檢討與改進我國警察任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