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經營體制從政社合一人民公社轉變為"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再發展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地權利從禁止買賣及非法轉讓轉變為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轉讓,集體土地權利的登記從無到有。但是,1986年《土地管理法》頒行後經1988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改,卻至今未對佔有土地數量最大、與國計民生、糧食安全最密切的不動產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確權加以規定。這與我國法律規章先後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登記範圍的規定相衝突,也與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經營體制發生巨大轉變的狀況不相適應。正在修改中的《土地管理法》,應當明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登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