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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新聞報業之競爭規範
作者:紀振清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i,Chen-Ching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廖義男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6
主題關鍵詞:報業競爭思想之自由市場公平交易法NewspaperCompetitionFree Matketplace of IdeasAntitrus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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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平會對於自由時報連續三年之重獎促銷案, 均予以不處分之觀察, 引
發本文的研究動機, 一則起於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的適用問題,進而探討
整個法規範之構造性分析; 次則就新聞報業具有文化政策的產業特性, 於
適用公平交易法時, 應否有特殊對待, 更產生合憲法律解釋的問題! 解構
公平交易法, 須分從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二大部分為之。以我國現
行新聞報業市場, 乃呈現寡占市場型態, 益以關係企業法理論, 則可知乃
高度集中之寡占。依寡占規制所欲預防之弊害, 美國係從行為規制著手,
而日本則改依構造規制, 於我國應係採取行為構造規制, 而應以聯合行為
為主要利器。聯合行為, 主要涉及第十四條水平限制, 另於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六款之垂直非價格限制, 應與第十八條之轉售價格維持行為 (垂
直價格限制) 同列, 以為歸類規定。在不公平競爭行為方面, 經過對於公
平交易法最主要規範第十九條為分析, 除第十九條各款可作不同規範之歸
類規定修正外, 該條所蘊涵之中心概念 , 亦即是否具有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 亦以日本不公正之交易方法為比較法上之借鏡, 而提出本文對該中心
概念之芻議。不公平競爭行為亦係著重於各產業商業倫理行為, 故本文以
為, 未來增列商業自律公約, 以形成各產業習慣法, 而有助於對不公平競
爭之社會非難性判斷。本文以六個新聞報業之案例為主軸, 在競爭法規範
上, 依前述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 分別專章予以細部探討。除了對
於公平交易法為構造性分析, 以及由新聞產業特性或其商品 (報紙) , 於
商業倫理行為上可否另為特殊對待外, 本文為期公平交易法能否於競爭法
規範外,朝向非經濟因素考量之較為精緻化方向, 是以, 於搜尋相關之憲
法理論 , 擬借用發衍於美國, 而於日本成為通說之雙重標準說 (double
standard) 理論, 以為表現自由應有優先於經濟自由之保障序列。新聞報
業可以促成思想之自由市場, 於美國亦有報業保存法之制定, 以使競爭法
自我退讓於表現自由, 而維持多元化編輯聲音之思想市場。另於日本則借
用違憲審查論之雙重標準說, 演變成具有實體價值序列之理論。於我國若
以為合憲法律解釋之依據, 則因整部公平交易法係採行為規制使然, 以該
理論所為之效用, 亦屬有限, 故若為顧及未來地方自治, 側重地方輿論之
思想多元化, 亦有必要師法美國報業保存法之制, 另訂獨立法規, 以維持
多元思想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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