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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社會契約理論之研究
作者:黎一皋
作者(外文):Li- I-Gau
校院名稱:國立師範大學
系所名稱:三民主義研究所
指導教授:朱諆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8
主題關鍵詞:社會契約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盧梭史賓諾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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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四個面向來研究社會契約理論:社會契約理論之基礎,社會契約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與國家成立,社會契約與國家主權.(一)社會契約理論之基礎:人性,自然法與自然狀態,是構成社會契約理論的基礎,三者應當合乎邏輯的結合在一起.自然狀態是一種假設,而這一假設又是以人性和自然法為主.在社會契約論者所假設的人性中,有以欲望為主的,有以理性為主的,也有以情感為主的;但是他們所主張的自然法,則不約而同地認為是以理性為主.也就是說,不論假設的自然狀態中,人是受制於欲望,理性或情感,都要受到理性的自然法所節制,這在邏輯上有明顯矛盾.社會契約理論之基礎即針對社會契約論者對人性與自然法的主張君以解說,使社會契約理論之基礎-人性,自然法與自然狀態-合於邏輯的推論.(二)社會契約與自然權利:根據社會契約理論的基礎-自然法,而有自然權利的產生,在社會契約論者的眼中,自然權利可以是保障一己安全的無上權力,用來保障自身安全;也可以是不受他人侵犯高的至高權利,即使連國家成立之後的政府也不得侵犯.當把自然權利當成自保的工具時,為了自身安全可以將一己所擁有的自然權利交出,以求得人身安全.當把自然權利視為不受他人侵犯的至高之權時,認為這不受侵犯的權利就是人類生存的最高價值,不但不能將其轉讓,委託出去,還應該要受到更多的保障.在社會契約與自然權利中,將自然權利區分為:生命權,自由權與平等權,三部分來論述社會契約論者所主張的自然權利.(三)社會契約與國家成立:以社會之約與政府之約兩個概念來分析國家的成立.(四)社會契約與國家主權:分析社會契約理論中對國家主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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