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人口結構以及社經因素的變遷,我國的養老方式逐漸由「養兒防老」轉變為個人生命週期的自我移轉,但完全依賴市場儲蓄養老資源仍有其風險存在,故必須在市場部門與家庭部門之外,透過公共制度來保障老年經濟安全。反觀我國的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制度,雖已對工作者提供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以及職業退休金,但除公務人員保障較佳外,由於投保薪資偏低、投保年資過短、提撥率偏低或制度設計等因素,造成勞工的老年給付水準偏低,無法達成保障老年經濟生活目標。另外,根據行政院經建會(1999)估計,目前25-64歲人口中尚有375萬人未獲得任何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由是可知,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的完整體制,仍有待規畫。
給付水準與財務處理是年金制度設計的兩項關鍵內容。給付水準不只是單一的絕對標準,而應是考量諸多因素的相對標準。而財務處理方式也不侷限於採取儲備制或賦課制的爭議,而應該達到降低準備基金額度、緩和人口老化對年金財務影響、符合國人消費儲蓄習慣、固定費率水準等四項目標。本研究認為,我們應由考量整體老年經濟保障架構的角度去建構個別年金制度的內涵,故本研究針對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之給付水準與財務面的費率規劃進行探討。
老年人經濟情況的瞭解與預測,以及對現行制度的檢討與分析應是規劃老年經濟保障制度的基本知識,根據本研究對老年經濟狀況與現行老年經濟保障制度的探討,主要有下列數點發現:
1. 就家戶所得水準分析,本研究以貧困比率為指標發現,1988-1997年老年人貧困比率一直高於非老人,但是1997年老年人貧困比率明顯降低。女性貧困比率高於男性,與親友同住的老人貧困率低於獨居與僅與配偶同住者。
2. 就老年生活費用來源分析,我們發現幾個主要變遷趨勢:工作收入佔其經濟來源比重相當低;私人移轉的比例呈現下降趨勢;來自社會保險、退休金與私人保險的比例在上升。
3. 就老人現金所得分析,1993年64歲以上老人有23%其現金收入在3000元以下,36.8%在5000元以下,而10000元以下者有57.9%。
4. 根據老人消費與現金所得資料相互對照,大部分老人不必然用其現金所得支付全部生活費用,現金所得數額代表其可支配的現金額,但不代表其經濟狀況。獨居或僅與配偶同住的老人,自付生活費用的比率較高。就所得來源別分析,主要所得來源來自自己或配偶的工作收入、退休金或財產性收入者,其自付生活費用的比率較高。
5. 1997年老年人平均每月消費支出總額為15286元,第25個百分位數為9346元、第40個百分位數為11783元、第50個百分位數為13434元、第60個百分位數為15342元、第75個百分位數為22897元。
6. 沒有財產的比率呈現隨年齡增高而遞增的趨勢,顯示老人的財產累積狀況一代比一代好。
7. 針對主要所得來源與財產移轉狀況分析,我們發現,1993年大約只有不到三成的老年人乃真正以家庭移轉作為老年經濟保障方式。
8. 就現行勞工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分析,勞工保險給付水準低,而公務人員保險則有財務虧絀問題,故國民年金制度建立時,應鼓勵現任公務人員與勞工參加國民年金,同時強制新進勞工與公務人員參加國民年金。
9. 勞基法退休金偏低的提撥率與提撥水準,使得該項制度淪為空談,應做大幅度的修正。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提撥較上軌道,但相較於老年消費狀況,所得替代率可能過高,且宜採取確定提撥制。
制度類型的確定是年金規劃的第一步,接著我們根據先進國家的經驗與本土的需要,歸納出我國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的規劃原則:
1. 第一層國民年金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強制全體國民參加。並以確定給付制提供全體國民基本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2. 國民年金的主要功能在於保險與重分配,故財務責任來自被保險人與政府。保障退休前生活水準的目標則交由第二層職業年金完成,儲蓄與保險為其主要功能,故財務責任來自於受雇者與雇主,政府僅負責監督。
3. 強制工作者參加第二層職業年金制度,但以確定提撥方式,設立個人退休基金帳戶,政府僅要求最低提撥率,而由企業與受雇者自行規劃其退休金方案,允許多元選擇。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與管理則交由市場機能運作,以提高基金投資管理的績效。
給付水準並非單一的絕對數值,而是考量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的制度類型、老年人經濟狀況、工作期間的負擔、財務處理方式等項因素決定而成。本研究根據先進國家的經驗,整理出數項老年年金給付水準制訂的考量原則。而就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實際的給付水準,根據制度類型、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的配合、老年經濟情況、工作期間負擔等因素考量,並以風險概念針對「飢餓」、「生計」、「社會對應」、「社會參與」四個層次進行選擇,我們認為2000年開辦時全額年金的給付水準應訂於生計標準。根據該標準,我們設算出一般老人的基本消費支出約為9800元(2000年幣值)。由於目前家庭養老資源尚未衰竭,同時又必須預留職業年金發展的空間,故國民年金指數調整依據應以物價上漲率與名目工資上漲率各半為調整依據,並應定期檢討基本支出的內容是否應隨社會變遷而有所調整。在職業年金方面,我們發現不同職業類屬但所得水準相同者,其所需的所得替代率並不同。原則上,公務人員所需的所得替代率高於勞工。換言之,職業年金的給付水準,應由勞資雙方根據其職業屬性與所得別的不同,依其個別的需要以勞動契約進行規劃。
我國所討論的老年年金財務處理方式,多侷限在「當期參與者費率相等」,費率水準則依精算結果逐年調整。有鑑於費率調整與基金運用易受政治力等因素干擾,故本文發展「年齡別費率」的作法:當期有兩種以上費率,適用於不同年齡層,整體平準費率水準在各期間不變,除非其他精算因素變動。由於國民年金屬於全國性的統一制度,故年齡別費率的分截點宜簡單清楚,故根據國人消費儲蓄習慣,我們將年齡別費率區分為25-44歲與45-64歲兩階段。以給付水準9800元計算,完全儲備制下的平準費率約為每月3710元,相當於給付水準的37.86%。基於國人消費儲蓄習慣、政府負擔、代間公平性、基金管理等因素考量,本研究建議採用前期費率為後期五倍,政府負擔五成不事先提撥的方案,被保險人前期保費為685元,相當於給付水準的6.99%,約為平均製造業薪資之1.63%,後期保費為3425元,相當於給付水準的34.94%,約為平均製造業薪資之8.15%。
就職業年金而言,費率規劃應考量給付水準、國人消費儲蓄習慣等因素。根據本文研究結果,低所得者所需的所得替代率約為33.35%,平準費率為8.6%,雇主相對提撥率為4.3%,其費率規劃為25-29歲2.50%、30-44歲為1.85%、45-49歲2.50%、50-64歲4.5%。中所得者的所得替代率約為26.67%,平準費率為6.9%,雇主相對提撥率為3.45%,其費率規劃為25-29歲2.50%、30-44歲為1.00%、45-49歲2.50%、50-64歲3.5%。高所得者的所得替代率約為23.34%,平準費率為6.00%,雇主相對提撥率為3.00%,其費率規劃為25-29歲2.25%、30-44歲為0.9%、45-49歲2.25%、50-64歲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