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政策」已經成為二十一世紀民主國家勢在必行之趨勢,犯罪矯正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亦不例外。走在獄政潮流前端的美國,從八○年代開始,由於監獄人口擁擠以及國家財政擷据等因素,透過訂定契約方式,將矯正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甚至將犯罪矯治機構整體經營權委託民間公司全權負責。此一政策開放的結果,不但舒緩監獄人口擁擠以及減輕國家財政的窘境,甚至在矯治處遇、降低再犯比率以及對受刑人權利保障方面,效率及品質均不遜於官方監獄。 在我國,由於受到特別權力關係學說之影響,自古即認為犯罪矯正工作是屬於國家高權性行政事務,國家有充分的公權力管理矯正受刑人,若將渠等權力和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將會產生「私人執行公權力」、「公權力遁入私法」的疑慮。本文試圖從行政法的角度深入探討犯罪矯正機構(業務)行政委託私人制度可能引發的合憲、適法以及受刑人權利問題,尋求解套,並研擬具體可行的業務範疇,提供政府與大眾對於現行犯罪矯正政策的另一種思考模式,進而期望社會大眾參與犯罪矯正工作,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處遇措施,以提昇犯罪矯正教化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