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毒品濫用對人類造成嚴重的危害,使得聯合國先後於1961、1971及1988年制訂「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品公約」和「禁止非法運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為因應。政府於民國82年有感於毒品氾濫嚴重,由行政院帶頭鄭重向「毒品宣戰」,同時訂定「行政院肅清煙毒執行計畫原則」並成立跟部會之「中央肅清煙毒協周督導會報」來督導反毒工作之執行。爾後每年並有全國性反毒大會,集國內外專家學者於一堂,商討如何執行拒毒、緝毒及戒毒的工作。三年後因為反毒效果逐漸不彰,於是有修正「肅清煙毒條例」之意見被提出,經過多年及多次公聽會的討論決定將原有法條更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該條例於87年5月20日公布施行,全文計三十六條。本文即針對其中條文之立法要旨予以分析評論。特別是檢視該條例自施行以來所呈現的缺失,提出個人的淺見與批判,冀能拋磚引玉,引發大定對該條文研究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