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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交叉持股vs.公司監控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黃銘傑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Huang, Ming-jye
出版日期:2001
卷期:30:1
頁次:頁201-247
主題關鍵詞:公司法公司監控主力銀行臺肥案交叉持股股東主權員工主權資本充實資本市場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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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國內近來歷經了交叉持股所帶來的各項弊端,但基本上,企業間的交叉持股並非全然的惡,其在抱持著固有弊端之同時,卻也擁有不少經濟上的正面意義。職是之故,我們對於交叉持股的規範態度,乃是思考如何去其弊、存其正;實際上,主要國家法制規範亦都是如此作為。然而,我國現行法有關於此之規範,卻反其道而行,對於帶有重大弊端的交叉持股方式,放任不管,卻汲汲於弊端較少,且可能含有不少正面經濟意義的交叉持股。此一結果,絕大部分導源於經濟部於八十一年間,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做出的錯誤解釋。對此,本文認為經濟部或應儘早更正此一錯誤的解釋內容,或以立法方式解決此一錯誤作法。 有關交叉持股,經濟部的另一項錯誤乃在於其經常與產業界站在同一陣線,抵制健全的監控機制納入公司法制中。鑑於交叉持股本身固有之弊端,一般國家的作法乃發展出抗衡的監控機制,以制衡交叉持股。若實務界本身無法發展出應有的監控機制,則應在公司法制內設計出此一制度。無奈,不僅我國實務界有制度性地抵抗此種制衡機制發展之傾向,經濟部亦與之沆瀣一氣,反對在公司法制中引進此類抗衡機制。結果導致,我國現行有關交叉持股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在世界法制上都可以稱得上是一種臺灣奇蹟,而有可能淪為國際笑柄。 針對此等缺失,本文認為一方面除應督促法律之修正外,更應該把現行公司法的主管部門,從附隨於產業界利益、進而缺少自主想法的經濟部,變更為較不受產業利益的法務部,促使我國公司法制能在其固有的理念下,成長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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