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目的在於澄清相當因果關係說之理論,以及檢討我國法院適用相當因果關係說之判決是否妥當。我國法院在討論在討論侵權行為法之因果關係時,一般係以相當因果關係說為判斷標準,對於事實上因果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則未加區分。然而所謂相當因獰關係並非事實上因果律之問題,而係法律上因果關係之問題。事實上因果律通常係以必要條件說(but for rule)作為判斷標準。法律上因果關係涉及被告責任範圍之限定,經常伴隨法律政策的考殘,與事實上因果律無關。二者雖有嚴加區分之必要,但不僅我國法院末予區辨,國外學說亦有主張因果關係之探討,無須區分事實上因果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者,認為二者均為法律政策之反映。 本文為澄清因果關係二分論之必要性,首先檢討Hart及Honore等人主張以統一的標準決定因果關係是否妥當。其後討論事實上因獰關係是否為法律政策的反映。在決定事實上因果律不應以法律政策判斷之後,本文開始說明事實上因果關係的判斷理論,包括必要條件說,重要因素說,與先行充分條件的必要因素說。在檢討上述學說之後,本文以上述學說對我國法院案例進行分析,以提供我國學說與實務參考。 在法律上因果關係的判斷方面,涉及法律政策之考量,在英美法上係以合理可預見說為主流,德國法上日漸流行法規目的說。本文在介紹英美法之學說後,再度因到我國法院對於相當因果關係說的運用,以指出我國法院關於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的判決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