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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形式理性與利益法學--法律史學上認識與評價的問題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陳妙芬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Miao-fen
出版日期:2001
卷期:30:2
頁次:頁1-27
主題關鍵詞:法律史學史學方法論形式理性實踐理性批判理性利益法學歷史詮釋新史學法律史法律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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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史是經驗累積的產物。史學做為一門文化科學,是歷史這種文化表現的基礎知識。如何分析和理解法律文化,使其如實地呈現於法律史篇(或法律史的文本),可以說是法律史學的核心問題。在臺灣本土法律研究剛起步的此刻,法律史學正是一門與本土法律文化研究密不可分的「新」學問。它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部分:法律史方法(認識及評價)論,以及法律史在整體文化和歷史研究中的定位。本文以法律史學第一部分內容,即法律史方法論的探討為中心,嘗試為以「歷史上的法律經驗」為重構(reconstruction)對象的法律史論述,建立方法論的基礎。為了踏出第一步,我選擇具代表性、在西方廣受討論的兩個重構法律的歷史意義的論述方向:法律的形理性分析及利益法學的觀點,做為認識和評價法律經目的依據。受到英、法經驗主義影響,利益法學的論述以批判理性挑戰形式理性的分析,更能把握法律經驗的特質。因此,本文最後進一步指出,法律史學與社會科學方法的緊密連繫。如果歷史詮釋確有「解釋暴力」的問題,那麼,方法論的思辨、反省即便不能立刻解決許多問題,但至少應該提出疑問,教人無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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