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場站聯合開發在現階段土地開發政策上,係為公共建設土取得的手段之一,亦為捷運建伴隨而生之土地開發事業,期能將運建設之外部效益內部化,藉由開發利得部份收歸公有以回饋挹注捷運建設財源,解決財政預算難題。聯合開發在政策及規授權規範下,已凸顯財務面之角色及功能,預期成為公、私部門對土地價值均等仲裁之機制。本研假以主管機關與地主間財務及經濟理緎期望均等原理為基礎,就其間因背景不同而對價值認知之差異,以不功能之場站依不動產價值效果,重新建立獎勵容積之權益分配其務均等架構與財務淨收益函數,進而估計雙方權益分配之「期望均等域」作為協議決策時之參據。研究結果顯示,都會轉運中心B10站及地區轉連站B9站之「地主(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之期望權益分配域」分別為[0.42920.5689] ([0.57080.4311]) 及[0.46940.6147]([0.53060.3853]),且在期望均等域內,投資人所能容許售價最大跌幅門檻值分別為3.33%及3.58%,地主所能容許地價最大漲幅門檻值分別為0.9442%及1.0546%。因此,捷運場站聯合開發所擬獎勵容積之「權益分配」應考量因地制宜及協議空間,方能因應個案需求以落實協議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