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在西方稱之為「白領犯罪」,在我國民眾的認知上,只要任何透過商業活動的市場機能而從事的各種犯罪行為,都認為是經濟犯罪。由於經濟犯罪具有低曝光率(Low visibility)、高複雜性(High complexity)等特性,加以兩岸間政治因素影響高,因此,兩岸間之經濟犯罪到底有多高,在官方統計數據上很難找到,亦無此項統計,存上有極高之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分隔長達五十餘年,在長期分治下,兩岸間原無相互間之經濟犯罪問題,但因兩岸間之交流日趨密切,在交流過程中,也衍生犯罪問題,尤其犯罪具有模仿性與學習性,兩岸間由早期以走私黑槍、人民偷渡、海上搶劫為主,復因兩岸經濟之依賴度,智慧型經濟犯罪問題亦逐漸浮上檯面,而經濟犯罪通常與政治風氣具有密切關係,在目前兩岸關係低迷下,兩岸司法互助等議題無法獲得解決,加以大陸當局刻意抵制我海基會,更助長兩岸間遊走之經濟犯罪。由於經濟犯罪具有高犯罪黑數,同時與執法機關之執法有密切關係。 本文謹就實務所發現,綜合學者見解,就實務所發現,加以分析兩岸間常見之經濟犯罪類型,並提出警察機關成立專責單位;加強執法人員教育;落實勤區查察、建立慣犯資料庫;加強諮詢布置,監控犯罪集團;金融卡電腦連線,管制提款卡號;增加調閱速度,爭取破案契機;專責指揮偵辦,提升偵辦效能;經濟活動明確規範及加重刑度;加強兩岸執法合作等解決與防治之道,供實務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