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商前環境下可能順利在94年12月完成立法之程序,誠屬不易,值得在稅制改革的過程加以慶賀,畢竟已邁向追求賦稅公平的第一步。因為它在本質上係一加稅之法案,不論是否是屬劫富濟貧的法案,但是短期性、過渡性的條例,不同重蹈美國自1969年開始實施迄今已達36年之久,變成一個常態性的租稅法律案。儘管在各分析折衷下的次佳方案,所得基本稅額條列本身至少扭轉了若干在眼前所得稅制因免稅條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減免優惠所造成之稅負扭曲與分配不公平之畸型現象,替未來公平合理之稅制革工作與計畫奠定了優良的推動基礎。例如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未來將納入最低稅負,局部對未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納入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喚醒社會體認覺醒府資源有限,企業不應享有重複之租稅減免優惠措施,同時尚可獲取國庫之補貼與支出。不當賦稅減免之取消,事實上可提供企業追求高毛利之產品,為產業結構提供升級之機會…等,這些均是有改進我國租稅分配惡化的具體可行對策,在全民期盼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達陣成功,也成為政府租稅收革計畫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