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馬斯垂克條約所建立的歐洲聯盟,被視為是三個共同體的延伸或共同體的超級結構。但是如同本研究第四部份中所闡述的,由於三個共同體明確具有國際人格(使共同體能簽訂條約及參加國際組織),因而也將此一國際人格正式賦予歐洲聯盟。對照三個共同體(現僅存兩個)條約明文賦予國際人格,歐洲聯盟條約卻未有明確說明。此一付諸缺如的主要原因是,若干會員國擔憂如將國際人格形諸條款,將成為邁向建立歐洲超級國家的第一步。 此一議題在歐洲法律學者間引起高度爭議,一派學者反對歐洲聯盟具有法律人格,另一派則主張雖然條約無明文規定,但歐洲聯盟確實具有此一特質。 本研究經由外交政策權力、會員國身份、公民身份、以及基於歐洲聯盟條約修正第24條的執行方式等作為分析標準,顯示歐洲聯盟在事實上具有國際人格,研究中也特別關注歐洲聯盟對西巴爾幹半島國家的政策。本研究的結論是,歐洲聯盟具有國際法律人格,歐洲聯盟條約在其權限內創造了權力。 為了能對歐洲聯盟的特質有一個完整的瞭解,本研究也對歐洲共同體的角色加以討論。歐洲共同體經由共同體條約第281條擁有國際法律人格,包括與第三國及國際組織簽訂協定,及以會員或觀察員身份參與國際組織。歐洲聯盟迄今已與第三國及國際組織簽訂38項條約,歐洲共同體則共簽訂了465項條約,後者也是五個政府間組織包括世界衛生組織的完全會員,及聯合國與其多數專門機構的觀察員。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就法律觀點而言,是歐洲共同體而非歐洲聯盟在國際上扮演全球性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