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興之網路著作利用,我國著作權法配合國際條約義務之履行,自民國92 年新增公開傳輸權,賦予著作權人有關網路著作利用完整之保護,隨著網路科技普及,網路公開傳輸利用亦成為著作重要之傳布途徑。然而,對於著作利用人而言,推動網路各種著作加值利用,卻是痛苦的經驗,國內除音樂、錄音等著作權仲介團體並未提供良好的授權服務,更遑論其他著作尚未有集體管理團體進行管理,對利用人而言須逐一取得授權,而就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實現而言,無疑亦有不足。 細究公開傳輸利用之性質,與傳統上適於集體管理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等權利有別,個別管理與集體管理之需求皆高,亦與重製權在利用時有高度連結,故本文即擬由著作之網路公開傳輸利用之集體管理(授權)議題,探討現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及其修法草案規範之合理性與未來進行集體管理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