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電影或一齣電視節目的成功得來不易,成功的影視製作固然有眾多因素,然有優秀的劇本與創意卻是決定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在影視圈中,影視製作創意的提案者將其提案提交給製作人後,製作人表面拒絕,實則暗中加以利用製作為電影電視的情形極為常見,創意提案在一般觀念上多被歸類為著作的概念,而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然而,觀諸美國法院百年來的判決及世界各國法院對於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可以窺知,除著作權的保護外,法院亦以財產權、雙方具默示契約關係、違背保密義務等方式處理影視製作創意提案遭剽竊的案件。在政府目前大力推動影視娛樂等文創產業的同時,對於影視製作的創意提案是否應賦予法律保護的問題上,本文自美國及世界各國處理此類案件的模式著手, 在加以分析後提出可供我國處理此議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