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2000年立法,經過2012年的第三度修法,賦予國民自行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抉擇在罹患末期疾病時(需經兩位專科醫師確診),不做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而且不幸被插管急救無效時,可以順利拔管撤除維生醫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的權力。一位家屬代表簽署同意書,也可阻止醫師插管急救及/或要求拔管撤除維生醫療。對於沒有家屬的病人,醫師應照會安寧團隊共同評估,作維護病人最大利益的決定,必要時可以不插管也可以拔管。醫療人員應該秉持醫學倫理及法律的規範,以愛心救治病人,以慈心協助病人善終。醫院應推廣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做健保卡註記,醫師診治臨終的末期病人,應慎重評估,以同理心與家屬商量,共同決定插管與否,及適時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