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人於著作權法制方面之保護,向來不如一般小說家、畫家或詞 曲作家等著作人,此有理論上及現實上之因素。「北京視聽表演條約」的 簽署,使表演人的著作權保護,在國際著作權條約上,獲得更進一步的 成就。表演人權利於我國之保護,始自74 年著作權法,現行著作權法第 7 條之1 第1 項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 作保護之。」但對其保護仍低於一般著作。面對國際著作權法制對表演 人保護之新發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權法修正工作已將表演人權 利保護納入考量,由中央研究院劉孔中教授結合國內著作權領域之十餘 位學者相對應地推動「著作權法典研修建議計畫」,也同樣對強化表演人 權利方面有所著墨。本文從羅馬條約起之國際著作權法制保護表演人權 利之演進,討論「北京視聽表演條約」之形成背景、條約重點內容,檢 討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表演人權利保護規定,並提出修正建議,期待供進 行中之各修正版本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