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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17)正當行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評析(17)
書刊名:臨床醫學
作者:葛謹
出版日期:2014
卷期:73:5=437
頁次:頁382-390
主題關鍵詞:正當行為路權與有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驗法則霍夫曼計算式認知扭曲結果偏誤Right of wayContributory negligenceTortHoffmannschen methodeCognitive distortionOutcome b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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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消防隊員甲駕駛救護車轉診病人至鄰市醫院,沿路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闖越紅燈時,撞擊未避讓之小客車右側,致小客車未繫安全帶之駕駛乙受傷成植物人。甲肇事後,主動向到場警員陳明其為肇事者。案經乙之女代行告訴,經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甲。刑事法院判決:乙對車禍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斟酌甲過失程度、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甲(消防隊員)仍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民事法院判決:交通事故甲與乙應各負一比一之過失責任。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得請求消防局賠償之金額為707 萬2062 元。依過失相抵之規定,得請求消防局賠償之金額,應減半為353 萬6031 元。本文認為:臺灣之刑事過失定義過於主觀,加上從路權關係與近年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正,甲有優先行車路權,應屬正當行為,似不應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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