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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從各國專利制度中探討我國設計專利導入延緩公告制度之可行性
書刊名:智慧財產權月刊
作者:徐銘夆
作者(外文):Hsu, Ming-feng
出版日期:2015
卷期:193
頁次:頁33-63
主題關鍵詞:設計專利延緩公告秘密意匠申請日註冊日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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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發明及新型專利保護的對象為創新的技術思想之創作,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則為表現於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之視覺創作,因此後者之創作內容較容易遭受模仿。鑒於設計本身的特性,設計專利申請案可能尚在進行投產準備時即已完成審查,並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其申請內容,如此,第三人可藉由檢索設計專利公報進而模仿抄襲。而縱使設計專利權尚在法律保護期間,如果市場上出現侵權產品競爭,設計專利權人的相關產品可能乏人問津,導致由設計專利權所獲得之利潤不敷研發成本。此外,若從權利作用的觀點切入,設計專利本身也有識別商品,維持商業交易秩序的目的,一旦設計專利遭第三人實施,總不免減損其識別性;可能造成設計專利權人不可回復的損害。從而,對於設計專利權相關的秘密保護,具有確保設計專利權人藉由設計專利權獲取相當利潤之功能,進而達成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 目前世界上有部分國家設有延緩公告制度,延緩公告制度通常是透過申請人的請求,使得設計專利申請案在核准審定後僅公告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但不會公告設計名稱及圖式。鑒於各國對於設計專利得延緩公告的期限彼此互有差異,是以本文將先介紹延緩公告制度在設計專利保護制度的應用,接下來則就世界主要國家(區域)及協定的延緩公告制度進行鋪陳,研究對象涵蓋全球 95個國家,其中日本、韓國、歐盟、海牙協定將以個案研究法進行分析,文後則就我國設計專利導入延緩公告的可行性進行說明。 研究結果顯示,延緩公告制度在產業經營及申請策略扮演著運籌帷幄的角色,目前包括歐盟、日本、韓國及海牙協定皆設有此制度。另研究也發現美國、中國大陸正積極尋求加入海牙協定,為避免因顧及我國延緩公告期限過短,而減損外國申請人向我國申請設計專利的動機,建議我國可嘗試導入延緩公告制度,制度內容可朝海牙協定靠攏,亦即延緩公告期限係自申請日起 30個月屆滿,如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申請延緩公告的時點建議採用日本作法,即從申請日起至繳納證書費及第 1年專利年費之日為止,皆可提出延緩公告請求。另考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相關配套措施宜導入揭露延緩公告設計予第三人之事由,以及主張專利權時的事前通知機制。
學位論文
1.葉健(2009)。蘋果公司核心競爭力分析及其啟示(碩士論文)。復旦大學。  延伸查詢new window
其他
1.日本特許廳(20120401)。產業財產係料金一覽,http://www.jpo.go.jp/tetuzuki/ryoukin/hyou.htm。  延伸查詢new window
2.日本特許庁意匠課(2009)。意匠制度120年の歩み。  延伸查詢new window
3.UKIPO。Deferred publication of your design,http://journals.apa.org/prevention/volume3/pre0030001a.html。  new window
4.日本特許廳(20140328)。意匠を出願してみよう!,http://www.jpogo.jp/torikumi/chushou/pdf/mono_manual/mono02.pdf。  延伸查詢new win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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