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與設計專利保護之目的旨在促進產業發展,並保護創作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這二種專利類型的保護期限思維上,其出發點卻有些歧異,因為如果給予發明專利過長的排他權,有時反而會對技術的流通造成阻礙,如此將與專利法之目的有所背離;設計專利則是屬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在有些國家則會課予美感(如日本)或裝飾性(如美國)的要求,不過由於設計創作的自由度較大,因此給予較長時間的排他權對於產業發展應不致於造成過度阻礙。 鑒於國際間對於設計專利權期限的規定互有差異,是以本文在第一部分先就世界主要國家(區域)及協定的相關規定進行簡要介紹,接下來則針對全球重要工業化國家及協定進行個案研究,研究對象分別是美國、中國大陸、歐盟、日本、韓國及海牙協定。第二部分則是就我國現行設計專利權的存續率進行統計分析,文後並就我國調整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之可行性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