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或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屬刑罰領域之原則,在適用於刑罰領域內,此一原則亦可認係屬憲法上原則。「憲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性質上是一種限制或禁止執法機關對一行為全盤適用既有處罰規定之規範,且得依其內涵與適用範圍,作為法規或個別行為(裁判、行政處分等)之指導原則,並為法院與釋憲機關從事違憲審查之基準。其適用,可能使原定法秩序運作所發揮之國家公權強制力與秩序維護力降低,對公益有一定程度之影響,故在「刑罰領域外之其他領域」建構「憲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必須有充分之憲法上理論基礎,亦當明確說明其合理可行之內涵,並劃出其正當之適用範圍,如此方可稱已建構。如要從憲法觀點積極建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內涵,宜將其適用範圍限於刑罰與罰鍰之領域,且因尚難建構「憲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內涵,故宜以比例原則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並以之作為違憲審查之基準。於其他領域內,即在「罰鍰以外之行政罰」相互關係上,或「罰鍰以外之行政罰」與刑罰之關係上,當容許法律為併合處罰之規定,但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於具體個案適用相關處罰規定為併合處罰之裁處時,亦當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於個案所適用之不同法律,規定相同之處罰種類之情形,更當嚴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