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商活動的頻繁,都市人口的過密及交通數量的劇增,而造成公害的發生。公害,乃人為之事實活動,廣泛污毀普存於自然界的各種不可量物質,致破壞自然生命層之機能,並從而危害到廣大地區居民以生活上危害之現象,如地層下陷、海洋污染等是。然公害法律問題,與傳統侵害現象不同,並不是孤立性的法律規範,欲求其實務上適切之運用,自有待新法理的開拓與演繹。依我國民法規定,縱可藉擴大人格權保護的概念、靈活運用相鄰關係、再建設損害賠償理論開展公害民事救濟理論,但仍有因果關係認定、違法性判斷、過失判斷等問題須待克服。公害民事救濟理論,只是公害法律對策中重要之一環。更重要的,實為全面性公害立法之及早制定與公害行政之切實推展。因為它不但可使民事救濟及刑事歸責之運用,日趨妥善,而且帶有濃厚的積極性、預防性功能,更可進而推動技術性的防治工作,喚起集體的意志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