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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明代中期以後食鹽運銷制度的變遷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
作者:徐泓
作者(外文):Hsu, Hong
出版日期:1975
卷期:2
頁次:頁139-164
主題關鍵詞:明代食鹽運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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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以後,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巨大的變化,鹽的生產發生巨大的變化,鹽的運銷制度也發生劇烈的變遷。戶口食鹽法的官賣制,隨著通商制的發展而消退,變成一種地方賦稅制度。開中法也由納糧草於邊倉,改為納銀於鹽場所在地的運司。本文即討論這些變遷發生的原因、經過與影響。明代鹽的運銷,在前期是官賣制與通商制並存的。官賣制下的戶口食鹽法,只是收鈔回籠的土具,這部份的鹽不具有商品的性質。通商制下的開中法,是政府與商人交易的媒介,這部份的鹽雖具商品的性質,卻是有限的。明代中期以後,在商品貨幣經濟關係發展的衝擊下,官賣制迅速悄退,變為一種賦稅制度;通商制成為唯一的運銷制度。同時通商制下的開中法也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而發生巨大的變化。成化、弘治年間,開中的方式,由以物物交易為主的納粟、納草、納馬等法,轉變為納銀法;開中的地點,也由邊區移到運司。鹽商因此分化為三,除了小資本的邊商仍為糧商兼鹽商外,大資本的內商與水商成為專業鹽商;加以實施納銀之制後,銀兩成為交易手段,運用靈活,累積容易,大有利於鹽商資本的發展。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政府對於鹽的流通也減低了控制力。鹽商,尤其是內商,在高利貸資本的發展中,獨占了鹽業利潤。這種商業資本的增殖過程中,往往不以價大再生產行之,而是以勾結勢要官僚等不正當的手段行之,因此在政府確保財政收入的政策下,本已屬於專賣事業的鹽業,由於商業資本與勢要官僚的結合,更促進了壟斷性的官僚資本的發展,為明清兩代鹽業商專賣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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