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是我國憲法上為確保憲法效力,防止違憲行為存在並解決憲法上之爭議所設計之制度,具有「憲法之維護者」的地位。自從憲法創設此一釋憲機關以來,已歷經將近半個世紀的時間。在這近半個世紀的時間中,大法官隨著我國憲政的發展,亦歷經了幾次的功能轉變,而大法官之職權與運作方式的演變,以及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功能之消長,對我國憲政發展與法治國家的建立有深遠之影響。我國之釋憲權為司法權之一環,其運作似應注意其司法之本質。雖然憲法之解釋多少具有政治性,但應避免過分強調政治之色彩,尤其切忌使釋憲機關淪為小型國會,而應維護其司法機關應有之型態-法院或法庭,以增強人民對其功能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