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有許多結合犯的規定。這一些規定在適用上留下了許多疑難處,主觀要件上例如故意的時間點的問題,客觀要件上例如既未遂的問題、行為順序的問題或多重結合的競合問題等等都是。本文以下首先就結合犯概念以及所存在的問題做初步的說明及探討。結合犯,簡單的講,是法律把兩個獨立的犯罪結合而規定成為一個新的犯罪類型。對於結合犯的定義,一如結合犯之適用上的種種問題,有種種的分歧。對於此,從目的論的角度來看,也根本不可能會有一個合理的答案會出現。因為在基本上,如果我們不知道結合犯概念存在的目的是什麼,我們自然沒有尋求答案的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