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內的兒童性虐待,一直是最讓杜會感到憤怒及不可思議的犯罪。由於它的特殊性,更使得一般人,包括法官,對被害兒童的行為及心理狀態,都有相當大的誤解,其結果使得杜會常不能公平對待被害人,更無法制裁加害人。因此。美國自1970年代以來,陸續發展出各種對兒童性虐待被害人研究的具體結論,更進而將這些所謂的“兒童性虐待症候群”的結論,透過專家在法庭內作證,可幫助陪審團更了解犯罪的事實,並強化兒童證詞的可信度。 但是,究竟“專家證詞”的內容為何?法院應否容許專家在法庭上就兒童的心理層面作證?如果准許,其作證的內容範圍,又是如何?專家是否僅單純的說明兒童性虐待的一般徵狀,或是可以作證到認為本案兒童的陳述是真實的,確有性虐待的發生?而這種證言是否又會侵害到陪審團或法官的權限? 本文為能深入的探討上述問題,因此分成下列四部份進行: 壹、美國聯邦證據法對專家證詞的規定。 貳、目前美國在刑事訴訟審判中,對有關心理或精神狀態,運用到專家證詞的情形:“被告有精神障礙狀態”“被毆打婦女症候群”(Battered Women Syndrom)“兒童虐待症候群”(Child Abuse Syndrome)“強暴創傷症候群”(Rape Truma Syndrom)“兒童性虐待症候群”(Sexually Abused Child Syndrom)。 參、兒童性虐待徵狀特點之介紹。 肆、美國法院近年來在“家庭內兒童性虐待”審判中,實際運用到“專家證詞”的個案探討由於性虐待犯罪的被害兒童行為正好與大人所期待的反應相反。因此專家的證言,會幫助陪審團在足夠的資訊下,來衡量作證兒童的證詞。但專家應只作證陳述,有關一般性虐待兒童的被害徵狀,及本案被害人行為是否符合兒童性虐待之情形,而不能直接作證兒童的陳述是真實的。